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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杀人的正当性/郭旺生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5:18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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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杀人的正当性
郭旺生律师
武林高手甲杀了同是高手的乙,乙的儿子为父报仇,潜心修行,终于练成神功,手刃了甲。这是武侠小说最常见的叙事思路,在那个武侠时代,这个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但在文明社会,私自的报仇雪恨则是于法不容,要被惩罚的,要杀死甲,必须通过制度。
为何人杀人不行而制度杀人则合法?这就要援引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了,卢梭认为,“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所以对于所有民事人的条件都是同等的,而条件对于所有的人既都是同等的,便没有人想要使它成为别人的负担了;转让既是毫无保留的,所以联合体也就会尽其可能地完美,而每个结合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换言之,人们已经授权社会管理者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这当然包括制定各种法律法规。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尤其是能杀人的制度--《刑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而这些人大代表是由人们选举出来,由全国人民授权其行使相关权利。简单而言,《刑法》就是全体人民的公意。制度定出来了,还需要司法者和执法者,这些人也都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符合社会公意,他们有权进行审判和执行判决,一切井然有序。
但是,如果允许社会成员通过“同态复仇”的方式来惩罚嫌犯,甲杀乙,乙杀甲,丙杀乙…….如此没完没了的话,社会秩序必将陷入一片混乱之中。正是由于有了社会的公意,把民众的权利让渡了一部分给政府并且在有了公意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有了国家暴力机关带来的强制力量,人们才开始相互尊重彼此之间的权利(即使甲罪有应得,也应通过公意的审查----也就是法律才能下定论),从而使充满变数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变为可预期的稳定的法律关系。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咨询) 邮箱:dffy101@163.com(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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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六日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审计、财政、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对应建而未建或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办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工程。
  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1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
  (三)规划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按一次性规划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分别为:
  (一)对应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0元;
  (二)对其他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总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元。
  第七条 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及时向市人防办申报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告书,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市人防办审查的,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修建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已建工程的维修改造。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统一财政票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由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必须报人防、城建、规划等部门审批。施工中市人防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竣工后对防空地下室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市人防办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既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又未经批准擅自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市人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市人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失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意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意见


(1999年5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5月13日下午,中共中央、国务院隆重召开大会,热烈欢迎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工作人员,并表彰他们为维护世界和平、为主持正义、为祖国主权所做出的卓越贡献。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以下简称《讲话》),再次阐明了我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从世纪之交的历史高度,深刻分析了国际国内的形势,进一步提出了我们面临的各项任务。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爱国主义精神和巨大凝聚力,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的坚强意志,充分表达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决心和信念。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通知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要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学习《讲话》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把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霸权主义的愤慨,对死难烈士的深切怀念和激发出的爱国主义热情,化作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强大力量,并自觉贯彻落实到人大各项工作中去。
  一、要充分认识《讲话》的重要性,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要通过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不渝地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同心同德,艰苦奋斗,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快我市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的大好形势。
  二、要准确领会《讲话》精神,坚决拥护我国政府的严正立场和采取的正义行动。坚决支持我国政府要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必须对袭击我国驻南使馆暴行承担全部责任,必须对我国政府提出的要求作出全面交待,并且继续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的严正立场。坚决支持我国政府关于北约必须立即停止对南联盟的狂轰滥炸,必须在尊重南联盟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该地区各族人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和平方式政治解决科索沃危机的原则立场。
  三、要学习三位革命烈士和我驻南使馆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的优秀品质和高尚情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坚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认真学习他们不怕困难、不怕牺牲的精神;学习他们热爱祖国,尽职尽责,英勇无畏,无私奉献的优秀品格和高尚情操,并化作实际行动,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工作。
  四、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要继续坚定不移地保持社会稳定,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积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团结一致,积极进取,努力工作,求实创新,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进一步发扬创新精神,为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为把天津建设成为现代化港口城市和我国北方的重要经济中心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