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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纠纷法律分析之-政策变化导致房价波动/蔡英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44:46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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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违约纠纷法律分析之-政策变化导致房价波动

蔡英杰


关键词:二手房买卖 阴阳合同 不可抗力 政策变动 差价 违约金


  就笔者去年接触到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来说,咨询者多为卖方。原因很简单,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后,房价不断上涨,每天的上升幅度都很大,以致卖方宁愿毁约,宁可赔偿买方双倍的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中介费,也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自今年4月下旬以来,向笔者咨询的当事人多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买方,由于国家抑制房价政策的不断出台,房价下跌已经无法避免。在这种情况,很多投机性较强的买方宁可丧失已经支付的定金、中介费用甚至是违约金,也不愿继续支付房款履行合同。此外,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还经常会出现,买卖双方在中介的居间下,往往为了少交过户税费而故意做“阴阳合同”,阳合同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在上面故意做低价格,阴合同由双方自行签订,具体房款支付等按照阴合同执行。

  那么,国家政策变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使违约方免于违约责任?如果非属不可抗力,那么买方违约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阴阳合同到底哪个有效?阴阳合同是否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鉴于上述种种问题,笔者结合最近接到的一个咨询案例,拟回答上述问题。

  宏观背景介绍: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提出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执行力度,具体是指要求各大银行通过严格设定执行二套房贷款门款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从而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2010年4月17日,针对部分城市房价上涨以及投机性购房者频现,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各大银行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点如下: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而且对于个别地区,甚至有权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同样,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也要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此外,文件还要求住建部要会同央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显然,国发【2010】10号文相对与年初的国办发【2010】4号文相比,不论是从发文机关的层级上讲,还是从调控力度上讲,都上升了一个级别。

案例介绍:

  2010年3月20日,卖方甲和买方乙在中介的居间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产卖给乙方。为了履行本合同,甲方已经将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办完,乙方支付了全部中介费用(注:几乎已成行内惯例)。根据本合同,甲方建筑面积100来平米的房子以29万的价格卖给乙方,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时向甲方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该合同只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未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和乙方在当日另行签订了《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除支付29万的房款之外,乙方还要在房屋过户手续向甲方支付100多万的房屋装修及室内设施费用。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在5月份的时候,乙方向甲方提出,由于国家信贷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动,导致房屋价款发生了不可预期的变动,应当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是由,因此其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已向有关机关咨询过,做低房屋交易价款逃避交税是违法的,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合同是无效的,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律师分析:

一、国家政策变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适用于“情势变更”?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可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构成不可抗力,必须满足这几个条件:1、该事件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2、该事件在发生之前并不能会当事人的意志或行为而能够避免;3、该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双方无法克服该事件产生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一方是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并不能任意滥用不可抗力,并非只要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理所当然地被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很显然,情势变更适用于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商业风险。

  尽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看起来很相似,不过笔者看来,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些许差异的。第一,不可抗力通常多指自然力灾害、突发的社会事件或政策调整,应当是当事人完全无法预见的,而情势变更则是指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商业风险本身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只不过商业风险的变化已经超过了正常商人能预料的程度;第二,不可抗力的出现既可能使合同履行出现暂时性的客观障碍,也可能使合同的履行发生客观上的永久不能,这取决于不可抗力的程度以及对当事人的影响,而情势变更则只是影响到了合同的履行,这种影响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平或者无法实现通常情况下的商业目的,但是不存在暂时的客观履行不能或永久的客观履行不能;第三,不可抗力的后果是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有权自行而非通过法院解除合同,并且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的后果则表现在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至于是否解除,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根据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法院在实践中是严格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
  举个简单例子来讲,如果买卖双方之间签订了货物买卖关系并且由卖方负责运输,但是在履行的时候,卖方港口发生了罢工事件,从而造成短期内发货根本不可能,这就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如果只是罢工事件不能妨碍卖方找其他工人进行装卸发货,而只是大幅度提高了成本,可能是平常运输成本的好多倍甚至比卖方通过销售货物获取的利润还要高出很多,这就属于情势变更。

  根据上述分析,在本案中,乙方并非依靠贷款买房,因此国家放贷政策的变化对其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并未造成任何影响,对于乙方来说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那么由于政策引发的房价波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笔者理解,国家出台新政策导致房价发生波动的情形并不属于情势变更。一是因为国家早在正式出台国发【2010】10号文之前,就已经发布相关政策,提出要打击投机性购房需求;二是因为如果不是投机性购房的话,那么此次房价的波动并不会对乙方造成明显不公平更不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外,如果非直接由放贷政策的变化导致买方无法从银行贷款,那么同样不属于不可抗力。当然,如果没有根本国家明文政策并未发生变化而只是银行内部信贷流程严格了而造成买方无法如期或顺利贷款的话,那么只要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免责或属于不可抗力的话,那么买方仍然需要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阴阳合同如何认定?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费或者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买卖双方往往会在中介机构的建议下,故意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合同(阳合同)中做低房款(简称“名义房款”),而双方另行签订一份阴合同,约定由买方将实际房款与名义房款之间的差额以其他名义支付给卖方,如果装修费,基础设施费等等。

  那么双方签订的阳合同与阴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不过鉴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并非在于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房屋交易,因此只能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认定阳合同中关于价款的部分无效,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阴合同通常仍被认为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被认定为有效,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对方应当履行。这样,买方很难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解除合同。

  目前,已经有地方法院支持了上述分析,如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八条就明确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阴阳合同是否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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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省政府令18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污染治理,增强治理污染源的能力和活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从补助污染源治理的排污费中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扩大比例。具备条件的地、县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凡征收排污费较少且污染源比较分散的地、县,可暂时不搞。具体办法由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已大部
或全部实行基金有偿使用的地方,可以继续按照原比例提取。
第三条 设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基金专户,以城市和县城为重点,由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独立预算。通过协商,基金可互相拆借使用。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己足额缴纳排污费;
(二)污染源治理项目经过论证,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安排贷款:
(一)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
(二)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显著的“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限期治理及扰民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四)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治理污染,如资金确实不足,可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论证确认为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经主管部门预审后,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下达贷款计划。省属(包括部属)企业,部队和外省、市企业的
污染治理方案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可直接报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计划从解缴入库的排污费中分别一次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将所属企业申请贷款计划审核完毕,并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二月份下达贷款计划,八月份下达贷款补充计划。
县(市、区)的贷款计划一般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
第八条 经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下达的贷款,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委托项目开户银行发放。
第九条 委托贷款银行应根据贷款计划核实贷款单位的偿还能力,与贷款单位签定协议后发贷。银行按双方协议监督使用并催收本息,同时按季向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用款单位的偿还能力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完成后,贷款单位必须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先由主管(代管)部门负责审查,然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对能按期完工和工程质量及处理能力、效果达到设计要求的贷款单位,可豁免不高于其历年纳入基金总额扣除历次豁免金额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或工程质量、处理效果存在一定问题的,按实际情况减少豁免比例,直至不予豁免。豁免比例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每月按贷款额的千分之一点五作为银行办理业务的手续费,按季结付;余下利息纳入基金。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应按期归还贷款,结算本息。逾期不还的,银行有权限期扣回本息,并按月利率千分之九加收罚息。
第十四条 贷款单位除因治理工艺确有问题外,一般不得终止或改变贷款协议。终止或改变原贷款协议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发贷银行批准,返回原款,计收利息。
第十五条 贷款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应立即扣回原贷款,并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二计收罚息,同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人及直接负责者的行政责任,扣发一个月或数月奖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或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7日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为推进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现将我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示范文本》由投标委托保证合同、投标保函;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保函;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组成。请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投 标 保 函 (试行)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业主支付保函(试行)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试行)


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 (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3.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标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招标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      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   元。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 (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金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3.3 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支付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承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业主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业主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业主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业主的另行约定,免除业主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3.3 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与业主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业主):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后   日内。
  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 (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分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号《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方式为甲方向分包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分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                                     。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
  2.2 甲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所承担的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
  3.3 甲方与分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付款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履行支付义务,但乙方付款总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收取担保费。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分包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分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重大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分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向贵方支付的工程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本保函所称工程款是指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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