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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尴尬/李雪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23:55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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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尴尬

李雪峰 任全莉


近日,一起强奸案件由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安某和梁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但遗憾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安某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
2008年2月23日晚九点半左右,被告人安某和梁某酒后骑摩托车在路上闲逛,遇到正放学回家的学生,看到其中一位女生便心生歹意,安某拉住该女生强行带到附近的庄稼地里,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其奸淫。其后又将该女生带到另一地二人将其轮奸。案发后不久二人就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人之父亦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治疗费、精神损失费80000万, 2009年3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对两被告人科处刑罚,却驳回了原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人所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所提供的交通费单据与实际损害之间无必要联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而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予支持。
该案可能是许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个缩影,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遭受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但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实在是很有限。财产上的损失虽能得到判决的支持,却因被告人身陷囹圄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精神上的伤害更是由于法律保护不够,受害人遭受的伤害根本无以慰藉。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不够全面、具体,保护范围也显过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在伤害、强奸、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犯罪案件中,受害人都会留下严重的精神创伤。可现行法律在强调打击犯罪时仅注重对受害人物质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大多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对于强奸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从抚平被害人的伤痛、体现犯罪人与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人格、价值的尊重,还是鼓励被害人举报犯罪等方面考虑,我国都应该明确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请求权。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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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
1993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七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为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把利率混乱的局面扭转过来,现就加强利率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务院批准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二、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对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不准上浮,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否上浮由省人民银行决定,最高浮动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也不得上浮,必须执行国家法定利率。
四、浮动利率是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可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等级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各银行总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利率,不能“一刀切”,要体现择优限劣的原则。各银行总行制定办法后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负责检查、监督和查处。
(二)金融性公司、城乡信用社也要相应制定浮动利率的具体办法。全国性金融公司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方性金融公司、城乡信用社制定的浮动利率范围、浮动幅度以及管理办法报省人民银行分行批准。
五、企业债券和企业有偿筹集资金的利率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同业拆借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最高限度内,不得超过。
七、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
八、各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对存、贷款利率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的方法:以自查为主,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在全面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稽核,边检查,边纠正,检查与纠正相结合。七月七日以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只要能及时检查、纠正,不再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七月七日以后,再发生违纪的,要严格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各金融机构在九月十五日以前,对存贷款利率的清理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九、对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各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一)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存款和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付或多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对少付利息的,责令其向存款方如数补付;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无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
(二)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对多收利息的,责令其向借款方如数退还。
(三)对拒不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或者拒不纠正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其帐户上扣款,同时通报给当事人的上级机构。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对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占本人月基本工资额20%至80%的罚款。
(五)违反利率政策情节特别严重的,如采取发实物,发手续费,搞贴水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多次查处无效,仍擅自变动存贷款利率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金融秩序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降级直至撤职或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六)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如工作失职,查处不力,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必须担负起《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职责,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充实利率管理机构和人员。总行和各省、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利率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中心,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专人负责,严肃认真地查处举报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事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教社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全面规划2011-2020年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任务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是教育部、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大举措,自2003年实施以来,调动了高等学校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了高等学校的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推动了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深入实施“繁荣计划”,大力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为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构建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提供有力支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是未来十年的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研究宣传,大力推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作出新贡献。
——以研究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重点,凝练学术方向、汇聚研究队伍、增强发展活力,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一批达到世界水平,享有国际声誉的学术高地和咨询智库。
——统筹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重点支持跨学科研究、综合研究和战略预测研究,构建团队协同攻关与个人自由探索并重的研究项目体系,大力提高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努力培育学术精品和传世力作。
——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应用,强化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大力开展决策咨询研究,积极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社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适应信息化、数字化发展趋势,加强图书文献、网络、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构建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条件支撑体系,全面提高保障水平。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造就一批学贯中西、享誉国际的名家大家,一批功底扎实、勇于创新的学术带头人,一批年富力强、锐意进取的青年拔尖人才,构建结构合理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体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创新思路办法,拓展交流途径,健全合作机制,有选择、有步骤、有层次地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向世界,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
——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研组织形式。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一手抓繁荣发展,一手抓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系,为学术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制度,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惩治相结合的学风建设工作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二、重点建设内容
(一)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深化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和基本观点研究,加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研究宣传,在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不断丰富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思想和理论体系,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术话语体系。扎实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和使用工作,建立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工作的检查监督机制,确保高校相关专业统一使用工程教材。建立中央、地方和高校分级培训体系,对工程教材所涉课程的任课教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制定实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队伍特别是中青年理论队伍建设。制定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全面实施课程建设标准,健全质量测评体系,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
(二)推进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按照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增强能力、服务国家的总体要求,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体系。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创新组织管理,强化开放合作,全面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大力推进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和新兴交叉研究领域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推动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着力加强部部共建、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以高水平学术平台建设引领和带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
(三)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实力雄厚的优势,重点支持关系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全局和学科创新发展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长远影响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对人类社会发展共同面对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对传承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有重大作用的基础研究,加强文献资料的整理研究,推出对理论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齐全的优势,着力推进跨学科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不同学科之间,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之间的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术领域和学科增长点。
(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
着眼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扶持立足实践、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对策研究,开展全球问题、国际区域和国别问题的长期跟踪研究,推进高等学校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等合作建设咨询型智库,推出系列发展报告和政策建议,以扎实有力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决策。
(五)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广普及。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密集的优势,面向社会开设“高校名师大讲堂”,开展“高校理论名家社会行”活动,组织动员名家大家撰写高质量社科普及读物,积极宣传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科学理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众人文素质。
(六)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
坚持以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主线,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提升国际学术交流质量和水平,推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向世界,增强中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探索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合作建立海外中国学术研究中心。面向国外翻译、出版和推介高水平研究成果与精品著作。重点加强高等学校优秀外文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参与和设立国际性学术组织。积极推动海外中国学研究。
(七)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
加强高等学校社会调查、统计分析、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建设,推进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学术网站建设,加强与现有信息服务机构的衔接,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加强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建设,扩大外文图书期刊入藏数量,提高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提供文献保障。继续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建设一批国际知名的学术刊物,推动学术期刊专业化和数字化发展。
(八)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和表彰。
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建立健全成果分类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成果受益者参与的多元多方评价机制。加强对理论创新和社会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的奖励和宣传,定期组织开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和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增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使命感和荣誉感。
三、经费保障和组织实施
1.保障经费投入。“繁荣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积极筹措经费支持“繁荣计划”的实施。
2.加强经费管理。“繁荣计划”中各类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承担高校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在经费安排和使用上注重与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985工程”、“211工程”等的有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形成合力,实现集成发展。
3.完善管理体制。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繁荣计划”管理规章制度,决定“繁荣计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繁荣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建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4.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繁荣计划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项目指南,经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面向全国高等学校组织申报和评审,提出立项方案报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发挥自身优势,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并提供相应条件和经费支持。
5.坚持项目建设与教育改革试点相结合。充分发挥“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导向作用和示范效应,推动教育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各地区、各高等学校将改革创新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敢于突破。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选择部分地区和高等学校开展推广应用、科研合作、学术评价、学科交叉等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