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配偶反对 拍卖无果/于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3:27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配偶反对 拍卖无果
文/中央财经大学拍卖法方向硕士研究生于闯

《物权法》第106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这条规定对拍卖实务的影响深远。
06年,蒋先生通过拍卖公告看好一套住宅,该标的是不交吉状态,令蒋先生有所疑虑。经过实际考察,蒋先生了解到,业主夫妇正准备离婚,男主人欲将房屋拍卖,而女主人不同意。
  配偶要求撤销拍卖
虽然男主人承诺一定会把房子拍出,并说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以此加强蒋先生的信心,但其配偶则拿出正在离婚诉讼的文件,劝蒋先生不要参与拍卖。蒋先生在看楼时应业主配偶的要求,签名证明自己已经看过楼,后这个签名又被女主人用来证明蒋先生已看过诉讼离婚的文件,结果,虽然蒋先生通过拍卖方式成交,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定撤销拍卖合同,蒋先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警示:不交吉状态
有法律人士表示,目前拍卖市场不交吉的情况多样,隐秘性强,因此拍卖行通常也不愿意列明不交吉的情况,需要竞拍人亲自考察,但通常竞拍人不具有专业知识,也缺少经验,较易掉进圈套。
专家点评:
此案例涉及到《物权法》106条的规定,任何人处分财产应当有处分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将自己无处分权的东西拿出去处分的现象。比如说朋友托我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我把电脑卖了,受让人善意地以合理价格取得笔记本电脑,这时朋友起诉,法律该保护谁的权利呢?106条规定,一般来说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如果符合10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所有权人就不能追回了。
第一种情形: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是善意的。动产,根据权利的外观,可以认为是出卖人的,而且受让人也不应当知道这个动产是属于其他人的,可认为善意。不动产,如果登记机关错了,登记在我名下,我去拍卖了,原则上讲,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应当知道,这时所有权人就不能追索了。
第二种情形: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
第三种情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物权法》106条实际上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但是大家注意《物权法》中还规定了一个但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两种情形:
1、如果处分的财产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对于遗失的东西,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有时间期限,只有在两年之内才可以追回,超过两年,法院也不保护了。如果受让人买这个东西,是通过拍卖取得的,或者在正常经营场所买受的,所有权人可以追,但应补偿受让人因此花费的必要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实际由业主夫妇共有,蒋先生在应该知道男主人不能单方处置房屋的情况下,仍通过拍卖方式竞得房屋,不符合《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术语分析:
“交吉”和“不交吉”,这是两个专有名词。交吉,即竞买后即可使用,不确定因素和风险都较小,但起拍价格相对高些。而不交吉物业,通常只是已取得产权,但房屋仍因各种原因或仍被他人居住使用,要实际拥有,还须办理一些相关手续方能取得。因此,不交吉的标的一般非常便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等五单位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等五单位


海关总署等五单位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等五单位



为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健康发展,经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少数来料加工进口料件采取收取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关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要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对于大多数资信较好、正常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所进口的料件,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免收保证金。
二、对需预交保证金的企业或特定的进口料件,由海关在合同备案时予以明确。加工企业向主管海关交纳保证金后,海关始予核发登记手册。
三、加工企业交纳保证金有困难的,可凭来料加工合同生效的批文或备案证明书和海关出具的证明书(见附件一,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由各关印制)向当地银行申请保证金贷款,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发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由银行划入海关在该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
四、海关按加工企业实际加工复出口和经批准内销的成品所耗用进口料、件数量,开具退还来料加工保证金证明书(见附件二)。银行凭退还保证金的证明书相应收回贷款。经批准内销的部分料、件或成品(国家限制进口的,需交验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开具税款缴款书通知企业缴纳
税款。
如发现企业或其有关责任人走私、违法,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海关总署、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收税款和罚款解缴入库。
五、银行的保证金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其他支出。保证金专项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发。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件一:来料加工企业申请保证金贷款证明书
海关编号: (申) 号
---------------------------
|________银行: |备
| 根据《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征收保证金的通知》|注
|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 加
|企业(单位)为执行__________合同的需要,|本 工
|需向海关交纳保证金额(大写)___________|证 单
|(小写_______元),该企业需向你行申请保证金|明 位
|贷款。 |一 、
| |式 银
| 请协助办理。 |三 行
| |份 各
| |, 留
| 一九 年 月 日 |海 存
| |关 一
| |、 份
| | 。
---------------------------
申请单位负责人:_______ 海关负责人: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申请单位经办人:_______ 海关经办人: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申 请 单 位____(盖章) 证明海关____(盖章)
附件二:退还来料加工保证金证明书
海关编号:(退) 号
---------------------------
|________银行: |备
| 兹证明___________企业已按_____|注
|____合同执行完毕,产品已______(全部或百|:
|分之几)出口,请你行根据《关于对来料加工料件征收保|本 单
|证金的通知》的规定退还保证金(大写)_______|证 位
|元(小写)_________元。 |明 、
| |一 银
| 请协助办理。 |式 行
| |三 各
| |份 留
| |, 存
| |海 一
| 一九 年 月 日 |关 份
| |、 。
| |加
| |工
---------------------------
原申请证明书编号:(申) 号
申请单位负责人:_______ 海关负责人: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申请单位经办人:_______ 海关经办人: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申 请 单 位____(盖章) 证明海关____(盖章)



1989年9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1994年5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发布)


为加强对国内旅游的管理,保护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主要是第三类旅行社和兼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
第二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理人员应熟悉旅游业务,有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
2.配备5人以上的导游人员和2人以上的专职财会人员;
3.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有固定的联系电话;
4.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愿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
第三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需报送下列材料:
1.符合规定的旅行社章程;
2.申请成立旅行社(旅游公司)的报告;
3.填写《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
4.旅行社(旅游公司)正副经理的履历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聘任书;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四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旅游公司)的申报程序:
1.盟市所属单位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由盟市旅游局审查批准,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此证及有关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旅游局申报。
2.区外单位在我区申办三类旅行社,需提供该单位所在地注册的有关手续。外地旅行社在我区独资或合资申办三类旅行社还应提供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地在我区申办三类旅行社需有区内固定资产一百万元以上的经济实体单位进行担保。
3.第三类旅行社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五条 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治区旅游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会同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自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展旅游业务者;
2.正式在编导游人员不足5人(不包括兼职导游);
3.旅行社内部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2人以上的专职财会人员者;
4.连续三年经营亏损者;
5.超权限经营二类或一类旅行社业务者;
6.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者;
7.不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培训、审计、监督、检查、管理者。
凡被撤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三类旅行社和其申办部门,三年内不再发给《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要求代理二类社业务的三类旅行社,除执行上述条款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或营业场所,应拥有直线电话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
2.有1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为旅行者提供符合条件的食宿和交通等服务项目的组织能力;
4.有岗位资格证的经理人员,有不少于10人(其中有经考试合格的英、日等两种以上外国语)的在编有证翻译导游人员;
5.为对旅客负责,愿向自治区旅游局交纳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承担风险保证和质量保证;
6.按有关规定交纳宣传费。
凡批准代理二类社业务的三类旅行社,一年之内接待海外游客或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不足500人者,创汇不足40000美元和不按规定交纳对外宣传费者,第二年要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七条 所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严格遵守《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对违犯条例和施行办法的,一经查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屡犯不改者,吊销其《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1994年5月24日